拱墅有1!最高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发布
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共6起,其中1例为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肖某某、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详情如下
目录
一、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惩治教育挽救网络诈骗“工具人”
二、高某某盗窃案
——依法综合履职做实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治理
三、朱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严厉打击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推动诉源治理
四、隋某某猥亵、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疏堵结合,治罪治理并重
五、冯某隐私权保护案
——依法支持未成年人维权
六、肖某某、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肖某某、邓某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多措并举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关键词】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融合履职 未成年人网络公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10月,肖某某与邓某某利用发卡平台源码,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开放注册,供用户进行公民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户等个人信息非法交易。肖某某还在平台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并按交易额收取服务费,交易总金额超过人民币47万元。截至案发,注册平台的卖家共200余人,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被侵害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分布在浙江、天津、河北等全国多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2月,检察机关对肖某某、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21年10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被告人肖某某、邓某某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一体化协同办案,从严惩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平台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一体化协同办案,依托数字化办案手段,将涉案电脑、手机、硬盘、U盘进行勘验,将几百万条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去重,最终精准确定出售和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通过对后台数据的再次勘验,调取到每条信息的贩卖价格,最终确定涉案销售总额和违法所得。同时,追诉上游罪犯1人,立案监督同案犯3人。
(二)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从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认为肖某某、邓某某在未取得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近百万条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自行组织搭建、运营涉案平台,用以出售并允许他人出售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属于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由于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全国多地,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侵害。检察机关依法向肖某某、邓某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合力。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和注册公司的监管漏洞,以及辖区内可能存在的类似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网站问题,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延伸履职,加强与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协商,建立打击违法网站协作机制,推动解决网络保护监管盲区,实现联动通报、数据共享、类案监督、行刑衔接、社会治理的长效保护机制,完善网络监管,合力营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良好环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严惩通过互联网售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强化未检“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注重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手段,更加有力保护公共信息安全领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案件办理推动社会治理,加强与网信、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长效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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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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